按照责任与作用不同参与主体可分为:基金当事人、基金市场服务机构、监管与自律机构三大类。
(一)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
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基金投资收益的受益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份额,参与分配清算后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概况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诉讼。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第四章)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基金的管理者,其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具有核心作用。
3.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第五章)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金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等方面。
(二)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服务机构(4类)
服务机构包括: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投资咨询公司、基金评级公司等。
1.基金销售机构
在我国,只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才能从事基金的代理销售。目前,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均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从事基金的代销业务。
2.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是指负责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的机构。具体业务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目前,在我国承担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工作的主要是基金管理公司自身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公司”)(中证登)。
3.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作为专业、独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基金提供法律、会计服务。
4.基金投资咨询公司与基金评级机构
基金投资咨询公司是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投资咨询建议的中介机构;基金评级机构则是一类向投资者以及其他参与主体提供基金资料与数据服务的机构。
(三)监管与自律机构
1.基金监管机构
2.基金自律组织(有变动)
证券交易所。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交易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一线监管职责。
基金行业自律机构是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等服务机构成立的同业协会。